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八)

  【享受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9.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享受主体】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优惠内容】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享受条件】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

  (2)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0.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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