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五)

【享受条件】

(1)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转让应当发生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2)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如果发生多次转让的,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应当为同一单位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享受主体】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优惠内容】

债务重组中,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享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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