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六)
4.债务重组收入占一定比例的可分期确认收入
【享受主体】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优惠内容】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同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企业改制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6.改制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享受主体】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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