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七)
【享受条件】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原已贴花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7.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2)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8.公司合并、分立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优惠内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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