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三)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2)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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