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二)

  (2)孵化器对应的孵化器企业的标准:

  ①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②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③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④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⑤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⑥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3.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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