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九)

  【享受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9 号公告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①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②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5)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5.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企业

  【优惠内容】

  (1)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3)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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