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七)

  【享受条件】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②出口货物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4)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2.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

  【享受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享受条件】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①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①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②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③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④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⑤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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