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十六)
七、促进互联网物流业发展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特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享受主体】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享受条件】
(1)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②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②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③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④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八、促进企业外贸出口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免税
【享受主体】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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