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二)

  7.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享受条件】

  (1)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3)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4)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6)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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