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 税收优惠政策(十九)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按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3)投资年限满2年(24个月);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要按照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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