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一)
(2)享受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②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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