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九)

  【享受条件】 (1)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2)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3)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1.资产划转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优惠内容】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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