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八)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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