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三)

  【享受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享受主体】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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