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享受条件】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十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

  1.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实行递延纳税

  【享受主体】 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的境外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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