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政策解读——就业创业方面
八、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鲁财社〔2018〕86号、东政发〔2019〕3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市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初帅帅,6378965)
解读:(1)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其中,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内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每户20000元。
(2)程序步骤:经单位申报,县区、开发区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区、开发区或市人社局信息核查、公示后,按程序发放。
九、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鲁财社〔2018〕86号、东政发〔2019〕3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市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初帅帅,6378965)
解读:(1)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其中,招用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内大学生,每个岗位3000元。
(2)程序步骤:经单位申报,县区、开发区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区、开发区或市人社局信息核查、公示后,按程序发放。
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鲁人社规〔2017〕15号、鲁人社字〔2018〕210号、鲁人社字〔2019〕85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失业保险科,颜春明,6378799)
解读:(1)这些职工可享技能补贴:①在职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2)补贴证书范围:①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根据《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36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10号),证书范围扩大:凡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www.zscx.osta.cn)系统中可查验的证书,都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③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拓展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2018年4月15日后参加专业技术类考试并取得证书的均可享受补贴。
(3)技能补贴的标准:①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②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准入类证书和评价类证书分别进行补贴,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4)其他条件: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5)申报程序:申请技能补贴的程序按照个人申报-审核-复核-公示-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所有证书均需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补贴。
(6)申报方式:①符合技能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服务大厅-个人办事-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进行申报。②网站无法识别的证书,可以携带证书和身份证,到参保县区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
十一、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东人社发〔2018〕22号,承办单位: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开发科,孙韶敏,6378961)
解读:(1)将符合条件的引进及培养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东营优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创业投资、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方面绿色通道服务。 (2)程序步骤:经单位申报、县区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信息核查、公示后,按程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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