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将陆续选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有关知识,帮助广大群众识别风险、远离骗局。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当您看到以下几种情形时,要小心他背后的“陷阱”了!
第一种:谎冒“理财”业务。打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以及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名义,依托虚构的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发售所谓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
第二种:销售虚假原始股。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三种:以“养老”为幌子。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四种:高价回购“收藏品”。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五种: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六种:虚假“购物返利”。一些不法第三方平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平台通过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以此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东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