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奖: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谐东营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延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将“法治精神”植根于每个人的心中,而作为一名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法律人”,我们更要做到将“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弘扬法治精神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是基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固然重要,但前提是“知法懂法”,要确保法律制定之后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做好法律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的“送法下乡”活动坚持了十几年,起初我对这项活动的意义并没有直观的感受,直到不久前,一位环卫工人送来“普法宣传,造福人民”的锦旗,他告诉我们,他自2010年开始在某环卫公司工作,月工资一直是1000元,“唉,没有文化,只能干这种活”他说,当时他并不知道劳动法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有一次路过我们的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宣传页上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引起了他的注意,于是他向工作人员询问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在得知东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早在2011年就已经达到1100元并且逐年递增调整之后,他既生气又无奈,气在公司欺他年迈无知,无奈自己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在了解了他的情况之后,我们帮助他申请了法律援助并顺利通过仲裁拿到了工资差额4万余元,他激动的流下了泪水,说“我今年终于可以买碳了!”经历过这件事,我们意识到我们一个小小的举动有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活,于是更坚定了“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脚步。

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是核心。“法治”与“人治”相较而言,其优越性就在于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绝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袒。这不禁让我想起一个案子,刘某于2016年9月入职文化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17年5月,刘某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与文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刘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文化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刘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刘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我们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就本案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但是如果劳动者试图通过钻法律空子来牟利,势必不会受到法律支持。法律可以是公民手中的一把利剑,但绝不会成为公民为所欲为的保护伞,只有公平公正才是法律唯一的目标,公平正义才是法治的灵魂之所在。

弘扬法治精神,“精神”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我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十余年里,我亲眼见证了市里及各县区的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从几十件、到逐渐破百、一直到现在的五六百件、七八百件,案件数量的增加反映的是公众越来越相信法律、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反映出社会上的法治氛围日益深厚。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体现在哪里?小的来说,体现在我们每一个仲裁裁决的合理合法,大的来说,体现在每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在党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创造幸福的过程中,法治既是必要途径,更是制度保障,用自己的行为让社会公众形成对法律的美好期待、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每一位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唯有切实让法治精神融进民族精神血脉,让法治文化注入国家文化内核,将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让法治力量深入人心,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会有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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