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七十)

  【享受条件】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1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③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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