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六十八)

  【享受条件】

  (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2)《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7.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

  【享受主体】 货运车辆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享受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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