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六十六)
2.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设置账簿。
(2)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3.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3)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5)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6)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7)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8)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4.缴纳房产税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3)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4)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5)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6)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7)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5.调整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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