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六十五)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5号)
(3)《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二十、其他有关税收优惠
1.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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