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五十六)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享受条件】

  (1)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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