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五十五)

  (6)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7)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8)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十七、支持环境保护

  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生产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享受主体】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生产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内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实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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