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十四)
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1.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享受主体】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优惠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所有制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
(3)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2.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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