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六)

  【享受条件】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②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③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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