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四)

  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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