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自行组织娱乐活动发生冲突,职工因劝架受伤是工伤吗?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从事库管工作。2024年10月1日晚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员工聚餐,聚餐后员工临时提议去KTV聚会,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晏某同意该提议并称KTV费用由自己私人买单。当晚22:30左右,在KTV聚会期间,晏某醉酒后与另一同事发生冲突,张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晏某用玻璃瓶割伤颈部。

  为此,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据此,认定工伤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

  本案中,张某等员工在公司聚餐后临时自发去KTV继续娱乐的行为属于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进行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并非属于从事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并且张某因劝架受伤亦与工作事务无关。因此,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责任编辑:徐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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