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在宿舍摔伤,能否认工伤?

  案情简介

  包某是某国际旅行社派遣至某游船的员工,从事机工工作,工作时间为凌晨4点至早上8点。2024年6月25日上午8时,包某从机舱下班后回游船寝室休息。当天13时许,同事王某喊包某下来聊天,因为包某的床铺是上下床,包某睡在上铺,包某从上铺下来的时候,脚在梯子上踩滑后摔倒,致使其左手手腕受伤。

  2024年7月5日,某国际旅行社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因为核心要素。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须的基本要求等因素。

  本案中,包某从游船机舱下班后在寝室休息时,同事王某来找包某聊天,包某从上铺下床时摔倒受伤,包某的受伤时间属非工作时间,受伤原因亦非工作原因,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徐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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