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明白纸

一、使用规范

●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燃气用具。胶管应使用专用耐油高压胶管,不能穿墙越室,并要定时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要及时更换,与燃气具之间要连接紧固,严防泄漏。

●烹调时,应打开厨房窗户,使空气通风良好,避免液化石油气泄漏时造成积聚。厨房内应有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或干烧引起火灾、爆炸。

●点火用气时要有人看管,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开关扳到关闭的位置,关闭气瓶的气源角阀,做到人离气关。

●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建议厨房内自备一个ABC干粉灭火器,防备初期火灾。

●如使用瓶装液化气应注意钢瓶的检验期限及其检验合格标志,将钢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的场所,直立使用(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

●不要购买非法经营商贩出售的钢瓶液化石油气。

●严禁瓶过瓶倒气,不准私自乱倒残液。

●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二、倒罐倒气危害

一些不具备液化气灌装资质的商贩采取大罐对小罐的方式送气上门,俗称“倒罐”。这种充装方式看似方便,实则极其危险:所需设备简陋,完全没有相关安全防范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外,操作过程不规范极易造成液化气泄露,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请广大市民到正规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抵制非法“倒罐”行为,并积极举报该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给超期限未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处罚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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