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轻处”:看似有情却无情

  “严是爱,纵是害”,此言不虚。尤其在安全生产领域,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身家性命。平时的嘻嘻哈哈、姑息迁就,很可能给对方、给企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放任轻处”,祸之根源,无异图财害命;“严管重罚”,福之所系,实属深情厚谊。

  安全生产必须严字当头。要强化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孙子兵法》开篇不久即讲道:“将者,智信仁勇严也。”在兵圣孙武,以及更多的军事家、谋略家看来,“严”是管理者必不可少的一种素养。所谓“慈不掌兵”,平时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奖惩,就是为了到战场上少流血、少牺牲、少失败。行军打仗如此,生产管理同样如此。尤其安全生产领域,监督者、管理者必须铁面无私、铁腕治理,不能“好人主义”“下不为例”。

  安全生产必须严而有序。要有据可依,不能随心所欲。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要着力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严格落实,坚持全员、全岗位、全过程和与现有管理体系高度融合,确保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梳理出的安全责任逐一落实。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每个设备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要按照治理目标、人员、经费、措施、时限五落实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养患成灾。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治理,弥补管理上的缺陷,从“根”上杜绝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安全生产法》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真正确保安全,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分类制定执法检查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细化监督计划。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条书面说明依据、整改要求、对应罚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安全生产必须严格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的重中之重、治本之策来抓,要定期分析和预判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行业、领域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经验做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提出解决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东营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王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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