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其滨等22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30日下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董其滨等22名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该案的审结标志着东营首起由中院一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圆满完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又交出一张满意答卷。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董其滨伙同被告人盛芳、尚树甲、杨振、李月美等人在所经营的KTV内提供营利性陪侍并组织卖淫。董其滨为保证卖淫活动顺利进行,自2012年纠集尚树甲、被告人李海龙等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报复举报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董其滨开始对外放贷牟利,并先后纠集尚树甲、杨振及被告人郭文杰、李宝旺、赵振亮、张建康、郭楠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派出所辖区、利津县盐窝镇、河口区孤岛镇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董其滨为首要分子,尚树甲、杨振、盛芳、郭文杰为重要成员,李月美、李海龙、张建康、赵振亮、郭楠、李宝旺及被告人李先中、董梁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28起,其中故意杀人2起(造成1人死亡,1起犯罪预备)、组织卖淫1起、聚众斗殴2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7起、保险诈骗1起、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4起,实施暴力催债、殴打他人等其他违法行为9起。另实施组织外违法犯罪3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其滨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董其滨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董其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七万元;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对肖学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记者 宋东 通讯员 徐爱丽 李楠楠)

责任编辑:刘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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