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提醒,国庆、中秋期间要依法依规用工,合法及时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今年国庆中秋假期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大家如果不知道能领多少钱的话,可以用一下这个加班费计算公式: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合理延长工作时间,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记者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