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宪法实施
□刘同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敬畏宪法、敬畏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12月4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起草地的杭州西湖畔又设立了“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向世人展示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和执政基础,开启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新历程。社会各界以此为契机和载体,开展宪法教育与宣传,弘扬宪法精神,这必将有助于宪法理念的传播和宪法思维的养成,推动宪法实施。
弘扬宪法精神,养成宪法思维。宪法精神要深入灵魂、植入观念,宪法权威的树立来自于每一个公民虔诚的信仰。对宪法信仰的树立,首先是从了解宪法开始。对宪法精神的认知和弘扬,关键要守住三点:一是线,底线规则。宪法是母法、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凡是与之抵触的任何规定都是无效的,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起码的执法起点。宪法蕴含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权威,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尊严。宪法首先应该是常规的底线、红线,而不是典范意义或理想层面的上线,敬宪、守宪是对党员干部和每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最低的行为准则,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养成底线思维。二是限,限权思维。宪法在文本上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宣示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又是对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是限权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表明权力来源于宪法、受宪法约束,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养成权力受法律约束的意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党和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三是险,责任思维。既然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它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同样面临着责任问题。因为宪法监督也好,宪法诉讼也罢,最后都要归结到宪法责任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对宪法精神的认知,就是要让人学会敬畏,敬畏法度、敬畏规矩,这对于重塑当前社会政治生态极具现实性。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养成敬畏心理,要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敬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由畏而敬,由被动之畏升华为自觉之敬,从而把外在规范内化为价值追求和人生信条。增强宪法责任制度的预测性和指引性,使宪法至上的意识深扎人心,让违反宪法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宪法实施。
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曾几何时,宪法的权威与信仰被寄予了太多的厚望,但推进宪法实施的步伐依旧是步履蹒跚。“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一悖论依然存在。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不尊重宪法、不忠于宪法、不敬畏法律,缺乏法治的信仰,崇拜权力,内心世界中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利益固化毕竟是可见的藩篱,思想僵化才是更加难以突破的无形障碍。如果嘴上喊着“宪法至上”,表面上“照章办事”,骨子里却信奉“人治”观念,背地里遵循“潜规则”,那么不仅会损害依法治国的成效,而且终将耗尽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需要社会每一个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价值的感同身受,需要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道路坚守。因此,推动宪法实施的努力从未放弃,而且愈来愈被加强。从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到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从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审查案到唐福珍抵制拆迁自焚案,从唐慧妈妈上访被劳教案到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有了这些行动,沉睡多年的宪法条文被逐渐唤醒,一些违反宪法的制度才得以废除;有了这些行动,过于概括化的宪法规则不得不考虑其可操作性;有了这些行动,宪法重实体、轻程序、不能进入司法的特点不得不有所转变并开始走进法官的判决书;有了这些行动,“违宪事小、违法事大”的观念再也走不通了。他们是匿名的或者具名的公民、农民、学者、律师、记者、法官、维权者,他们的行动使宪法走进了中国人的生活,如果我们都愿意为捍卫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努力,我们将得到的不仅是一个好宪法,还有一个值得我们骄傲的政治制度。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不应仅止于学者的呐喊与阐述,它也应实实在在体现在无数人不断努力的践行之中,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之中,体现在推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构建之中。“希望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有了全民的坚守,宪法也最终会成为我们内心信仰的神圣法则。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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