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进一步强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本政策印发生效之日起签约入驻开发区和区内企业投资新上的制造业项目。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开发区、不得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 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须征地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含)——5亿元的之间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于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以上或税收产出达到300元/㎡以上的,2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3-5年给予50%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6%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可提供重资产建设支持。
1.可提供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高管人才奖励。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5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资金扶持政策。
(一)对获得国家、省各项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二)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以股权、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的引进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科技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开发区的上市企业,参照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在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8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8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贴。
当年在开发区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补贴。
对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于投资额度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开发区急需引进的重大产业链项目、企业重组重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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