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动员和汇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中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荐人是指把投资项目引荐到开发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开发区新投资的,经认定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制造业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开发区直接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开发区以外的境内投资人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限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年度公布为准)、国内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年度发布为准)、大型央企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置下限。

  (三)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五条 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区内现有企业新上的转型升级、重整重组、增资入股等项目,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二)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8‰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引荐奖励资金最低80万元人民币。

  (三)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兑现: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注册资本的30%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后,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审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联合经发局、财政局、纪工委、审计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开发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申请奖励资金并按照程序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引荐人若年度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责任编辑: 刘楠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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